住房公积金汇缴
2024-04-03 14:30:49 浏览次数:
事项名称 | 住房公积金汇缴 |
设定依据 | 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、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》 |
申请条件 | 一、汇缴业务 1.单位办理汇缴的,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汇缴核定,并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。 2.单位录用职工的,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之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设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,并办理汇缴业务。 |
办理材料 | 经办人身份证 |
办理地点 |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:龙湾大街31-2号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山办事处: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城办事处:兴城市温泉街道星海北街26-2号邮储银行兴城市河东路支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票办事处: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中办事处: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-24-1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昌办事处: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|
办理机构 |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|
收费标准 | 无 |
办理时间 | 周一—周五 上午8:30—11:30 下午1:30—4:30(节假日除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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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 0429-12329 |
办理流程 | 柜台办理:柜员受理申报材料后提交后台复核,通过审批,办理完成;柜员受理申报材料后提交后台复核,未通过审批,告知原因,退回申请。 线上办理:登陆葫芦岛市政务服务网公积金单位网厅申请办理。 |
文章来源:筹资科
责任编辑:马健雄